答:本次登记的对象为本市居民的沪A、沪B号牌二轮摩托车(不包括轻便摩托车和沪A·R号牌二轮摩托车),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:
1、2004年12月31日(含12月31日)之前已办理报废的沪A、沪B号牌二轮摩托车;
2、行驶证注册地址在内环线(含内环线)以内,自注册登记日期起至2004年12月已满3年的沪A、沪B号牌二轮摩托车;
3、行驶证注册地址在内环线以外,自注册登记日期起至2004年12月已满4年的沪A、沪B号牌二轮摩托车。
4、在车管所办理失窃登记满1年的,不满3年的失窃沪A、沪B号牌二轮摩托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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